(国检务〔1998〕6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商检局对制定的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降低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4‰计收;
2、投资财产总值超过50万美元的,仍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收费的方式收费:
50万美元部分,按4‰计收;
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部分,按3‰计收;
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5‰;
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
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1‰;
1亿美元以上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0.5‰。
3、财产鉴定最低收费由500元人民币降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财产鉴定费,只收2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
二、财产鉴定费总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按规定对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