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新规定降低了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从原来的150万元以上降低到100万元以上;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从不少于10名降低到不少于5名;增加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以注册的条款,不再对分公司的注册资金提出要求。特别是拟任报检员从10名以上大幅降低到5名以上,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务实的工作作风。此举一出,必有一定数量的“二代理”浮出水面,进入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视线,同时推动代理报检市场的有序竞争,适度竞争将增加外贸进出口企业选择代理报检企业的范围,降低其物流成本。
2.适度提供了管理便利原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新规定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前两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便民的工作思路。
3.扩大了业务区域原规定第八条“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而国家质检总局实际批复的区域为分支局的辖区范围;新规定第四条则明确“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从分支局到直属局两字之差,区域大幅放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
4.下放了审批权限新规定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的决定权从国家质检总局下放到直属检验检疫局。
5.强调了行为义务代理报检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要进行核实;在取得注册登记之后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之前,要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要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并通过明确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以有效防范代理报检企业借检验检疫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便利外贸进出口企业直接了解检验检疫费用,避免以往少数代理报检企业另开票据多收“检验检疫费”现象;明确了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年限为4年。
6.明确了法律责任新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例行审核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原规定只有暂停代理报检资格3个月或6个月及取消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罚规定,而新规定根据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尤其是特别加上了罚款的内容,对此,必须引起代理报检企业的高度重视。
7.增加了相应监管举措除了两年一次的例行审核制度及原有的业务档案要求,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同时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此举有利于在代理报检企业中鼓励诚信、惩处违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企业的管理。《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