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117号
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
标志保护的公告
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法国农业渔业部推荐,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关于干邑在我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干邑(Cognac)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附件:《“干邑”(Cognac)、“干邑葡萄蒸馏酒”(Eau-de-vie deCognac)或“夏朗德葡萄蒸馏酒”(Eau-de-vie des Charentes)原产地监控命名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