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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要贴标识

2009-04-14 13:5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志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在指定位置标注下乡标识。

   通知对标识及使用情况分别做出明确要求。这些内容包括: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由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同式样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

   通知提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的制作标准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种规格。其中汽车下乡产品标识为:

    1、标识高度不得低于2.5厘米。

    2、标识以红色(较醒目)或银色为主色调,汉字颜色必须鲜明,易于识别。

   3、汽车下乡产品标识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应用强力胶一次定型。

    摩托车下乡标识为:

    1、标识高度不得低于2.0厘米。

    2、以红色或银色为主色调,汉字颜色必须鲜明,易于识别。

   通知要求,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在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将“摩托车下乡”字样用油漆喷涂在侧板显著位置。乡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后,方可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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