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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鹿事件”代表委员建言改进赔偿

2009-03-10 00:00: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崔清新、顾瑞珍、艾福梅)在参加今年两会的22名律师代表委员中,有接近一半的建议和提案是针对“三鹿事件”引发的赔偿问题提出的,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上,纷纷对改进现有的赔偿制度提出了看法。

    由各食品、公共卫生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赔偿基金

   “三鹿事件”曝光后,多种问题奶粉给我国近30万名婴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患病婴幼儿均获得了免费救治。目前,初步的赔偿标准和方案也已出炉:在政府补偿之外,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来报销患儿今后可能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引发的医疗费。同时,这个基金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说:“此次三鹿事件后设立赔偿基金赔付受害者,在国内似乎还是第一次。这对带动其他食品行业在发生问题之后及时利用医疗赔偿基金予以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她建议由各食品、公共卫生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赔偿基金。基金来源可通过政府补偿,生产企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出资和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同时建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保障基金的良性运作。

    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有时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她指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实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

   “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应尽快建立。”刘红宇说。

    修改国家赔偿法,改变受害人“与虎谋皮”的窘境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陈舒建议,应当取消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第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这样在涉及损害责任人为国家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就行政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减少当事人与权力部门的直接冲突和摩擦。

   陈舒解释说,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这种“确认制”实际上是将作出侵害行为的机关“自己承认自己违法”作为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她还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损害责任机关的赔偿责任由其财政供应关系的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执行。

   “按照目前的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公民侵权的机关自己没钱进行赔偿时,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如果财政部门不拨付就执行不了。但由于财政部门并不是当事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又没有强制执行制度,使得国家赔偿法成了无牙的老虎。”陈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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