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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

2009-02-16 18:39:10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哈尔滨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建立健全应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哈尔滨2009年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大冬会期间,由进口食品引起的、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罗公平

    副组长:任  罡  孙国新

    成  员:曹春梅  金  宁  张音浩 王文辉

    联络人:王文辉

    第五条  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一指导全省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检疫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具体处理本辖区内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检疫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报告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四)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调当地反恐、应急、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第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境内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动态、有关部门的情报、口岸监测结果等信息进行汇总判断和风险分析,对潜在的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及时预警,协同有关部门将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损失。

    第七条 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 发生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有关要求立即上报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进口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事故;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大冬会会代表团和参赛团队携带的自用食品出现的意外情况。

    (二)报告内容

    1.已发生的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

    2.预警信息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大冬会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或者大冬会代表团和参赛团队携带的自用食品出现意外情况时,应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及时报送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三)报告程序

   1.事发地检验检疫人员在发现或接到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尽快报告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由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发生特别重大的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检验检疫人员可直接报告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疑似进口食品安全恐怖事件的,通知当地反恐部门派专业人员处置。

   2.发生情况特别严重或涉及恐怖袭击的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件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个小时,同时通报反恐办和各有关部门。

    第九条  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初次报告后应进行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主要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潜在威胁及影响、下一步措施等,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三)总结报告:全面报告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启动本预案,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安、卫生、反恐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进口食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

    (一)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对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从源头进行控制,封存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确保其不再进入流通领域,有关事件情况应当立即向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

   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整理、评估,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对相关进口食品加强检验检疫,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对经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 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专家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经现场检测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行动的建议。终止行动由启动预案的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后期处置: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保障: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大冬会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保障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 技术保障: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队伍建设: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人才储备,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建立健全处置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防范措施:建立统一的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风险分析体系,加强大冬会期间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形势,对大冬会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检验检疫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项工作必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一线,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强化领导责任、工作任务、工作力量建设和协作配合。

   对以下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的;

    (二)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保障不力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组织实施不力,导致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和国际影响的;

   (六)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不听从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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