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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宣传手册

2009-02-10 00:00:00 黑龙江省检验检疫局

 (第24届大冬会专用)

   为保证您及您所携带的物品,在第24届大冬会期间顺利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缩写:AQSIQ,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行使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包括:

   (一)组织起草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发布疫情公告和预警通报,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五)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六)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管理与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八)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九)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海、陆、空口岸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95个分支局,355个办事处,均隶属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本辖区内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和认证认可工作。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主要的检验检疫机构,承担黑龙江地区有关大冬会日常检验检疫业务,是其在大冬会期间和前后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具体信息可以在以下网址查询:WWW.AQSIQ.GOV.CN

   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了80余件规章,如:《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程序规定》、《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

    三、出入境人员及货物检验检疫一般程序

    (一)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人员,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接受入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出示有效的黄热病和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具体目录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查询)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缴纳检验检疫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毒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卫生及除害处理。办理通关手续到达目的地后,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和使用。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具体目录可登陆网址www.cnca.gov.cn查询)的,要经认证并加贴CCC标志方可进口。进口旧机电和电器产品的,需要事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进口肉类及其产品需来自中国政府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www.aqsiq.gov.cn网站)。

   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出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

    (四)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集装箱进境前或进境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等,应当进行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对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或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移运。

    四、出入境人员、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阻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人员入境。

    (二)进境物品的检疫审批

    以下物品进境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进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许可。

   2.下列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手续通过www.aqsiq.gov.cn网站进行。

    (1)动物及动物产品:

    ①活动物及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②进口动物血液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③食用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奶、鲜蛋、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物品如燕窝等;

   ④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②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③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④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⑤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⑥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⑦植物栽培介质。

    注:种子、苗木(除禁止进境以外的)需取得由农林业部门颁发的检疫许可证。

    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三)进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

   1.进境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植物产品等,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其中进境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实施隔离试种。

   2.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进境的动物需要实施隔离检疫。

   3.经现场或隔离检疫期间发现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申报。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No.15)在入境前事先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方可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四)携带物、邮寄物入境的检验检疫

    下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动物: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植物、植物产品: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插条、松属的苗和接穗、橡胶属的芽、苗和籽、烟属的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以及水果、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上述物品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许批准,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可以携带、邮寄进境。

    (五)禁止入境的物品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因特殊需要引进上述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特许审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境。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六)免于检验的物品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不含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进行必要的检疫外,免于检验。

    (七)进境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

    1.首次向我国出口肉类、蔬菜、大豆、小麦、大米等存在疫情疫病传播风险和携带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国或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他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2.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食品,总局就风险控制措施与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磋商,签订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要求。

    3.进境肉类食品,在签署议定书后,还要由认监委对国外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获准卫生注册的企业方可生产对华出口肉类食品。

   4.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商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需附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等有关单证。

   6.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加贴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还需加贴检验检疫标识(CIQ)。

   7.进口食品、化妆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口,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其风险程度采取销毁、退货、改作他用或加工合格后使用等措施。

    (八)伴侣犬、猫的检验检疫

    1.1名入境人员限带1只伴侣犬或猫;

   2.携带伴侣犬或猫的人员入境时,应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和免疫接种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的伴侣犬或猫临床检查合格并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合格后放行。

    五、第24届大冬会检验检疫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一)大冬物资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设置专门的大冬会物资办理窗口,在受理报检、施检、出证等各检验检疫环节指定专人实施,采取一条龙服务。做到大冬会物资随到随办;

   2.对于需CCC认证的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哈尔滨2009年大冬会组委会的证明文件,办理免于CCC认证的临时进口手续,并确保赛后监督其退运出境;

   3.对直接进入大冬村的食品、动植物及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经国家质检总局转发的哈尔滨2009年大冬会组委会证明文件办理放行手续;同时确保未使用和剩余部分需在检疫控制下进行处理或退运出境;

   4.对于用于大冬会的入境器材(包括体育器材、转播设备、技术设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哈尔滨2009年大冬会组委会证明文件,给予快速检验检疫的便利。

    (二)大冬会赛事的人员

   1.对参加大冬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大冬会的国际大体联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不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便利和礼遇。

   2.对于参加哈尔滨2009年大冬会的HIV携带者、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申报者准许入境,有关检验检疫机构需采取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但对于患有开放性肺结核、躁狂型精神病,依照法律条文,不准入境。

    (三)大冬会赛事的入境人员携带物

   对参加大冬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大冬会的国际大体联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其携带物检验检疫便利,对主动上交的物品可进行收缴;未申报但经检查发现属于中国禁止携带进境物的,予以没收。

    (四)大冬会赛事的出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

   1.对大冬会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人员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导盲犬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导盲犬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

   2.对参加大冬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大冬会的国际大体联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每人入境时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凭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伴侣动物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对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伴侣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隔离检疫或限期退回。

    (五)其他事项

   对与大冬会有关的检验检疫紧急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给予特事特办,并加强后续监管,并及时上报总局。

    六、友情提示

   1.请您务必遵守中国检验检疫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有发热、呕吐、黄疸、腹泻、急性皮疹、淋巴腺肿等症状或患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入境旅客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明;

    2.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请向检验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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