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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中判定原则的建议

2008-11-07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准确的检测数据、公正的检测结果和恰当的检测结论是技术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法定检测机构的所有工作程序和检测方法都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的标准来进行,否则就失去了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2008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包括括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2大类160种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各环节和过程都作了很详尽的规定。

   通过学习和实际操作,我认为很多产品质量等级并非只有一个级别,而部分产品规范对此类产品的判定原则并不十分准确。如依据GB1536-2004《菜籽油》和CCGF102.1-2008《食用植物油》标准菜籽油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级别,而每个级别中的各项指标是各不相同的。假若所检样品标注为一级,而检验后发现不符合一级,而符合二级(或三级、四级)时,如果直接判定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实物质量不合格”(暂且不论属于哪类项目不合格)在此有多种理解(甚至可能是误解):一是该产品基本无食用价值,应该进行销毁或作为化工原料;二是认为该产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基本无实用价值,应进行销毁;还有一种理解就是该产品尚可食用,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质量等级要求而已。以上三种理解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作为权威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应该公正,同时更应该准确无误,不至于产生歧义。

   鉴于此,我建议在实物质量判定中能否判定为“该样品实物质量不符合GB1536-2004一级菜籽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合格”,或者借鉴CCGF103.1-2008《白酒》中第8章中的判定原则。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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