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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获利一千余元?判刑!

2023-06-14 16:47:18 来源: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我才卖了一千多元这也构成犯罪吗?”面对检察官讯问时某保健品店老板高某疑惑道。

高某在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多次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保健品且未索证索票,明知“黄金玛卡”“玛卡伟哥”“虫草灵芝宝”等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一千余元。

经山东省五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昏暗的灯光,遮掩的围墙,只有在晚上,那残败半闪的霓虹,才隐约映衬出“保健品”的店面字样。“来货了,要多少?”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低沉地问道。“上次那几款卖的不错,‘黄金玛卡’多来十盒。”高某回复道,顺便从男子手中接过几个黑色布袋,并顺手扔到座椅后面的货架子底下。

2019年以来,高某从多名上门推销的外地男子处购买“黄金玛卡”“玛卡伟哥”“虫草灵芝宝”等三十余种保健品,“隔几个月就有一名外地男子到店送货,带着帽子和口罩看不清脸,连交易都只收现金。”高某表示。

“2020年的时候,我的亲戚张某销售同类保健品时被抓,我做过证人,所以我知道我卖的保健品有问题,但是心存侥幸,想多挣点钱。”高某对此后悔不已。直到2022年7月的一天,郑某走进店里购买了9粒保健品,共花费90元。服用之后感觉不舒服,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老板卖给我的时候,是从货架底下的黑色布袋里面偷偷拿出来的,加上服用后不舒服,我怀疑保健品有问题。”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高某所售的“黄金玛卡”“虫草灵芝宝”等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我才卖了一千多元,这也构成犯罪吗?”是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高某明知其购买的“黄金玛卡”等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心存侥幸对外销售获利,只要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和销售金额无关!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高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近日,五莲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综合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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