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9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金太湖食品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菊花决明子茶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第一法霉菌和酵母平板计数法)要求,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菊花决明子茶15袋,112克/袋,共计1.68公斤,单价16.8元/袋,货值共计25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拆箱后未能及时封口,敞口置于常温仓库保存,梅雨季节空气潮湿,温度过高导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菊花决明子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38号。
江宁区君盈火锅经营部经营使用不合格汤碗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汤碗是重复利用的,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池水未及时更换导致清洗不彻底。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未洗净汤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当罚〔2023〕00054号。
南京市江宁区孙二冬水产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鲫鱼(淡水鱼)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5公斤,销售3.37公斤,单价24元/公斤,货值36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因已销售产品被食用,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控制农产品养殖收获过程中添加的兽药,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69号。
南京市江宁区翟文涛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青椒(辣椒)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30公斤,销售6公斤,单价5元/公斤,货值15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因已销售被食用,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控制农产品种植收获过程中添加的农药,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