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4004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400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求,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广宇路520号的重庆市潼南区潼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07-31)进行监督抽样。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E23SZ082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重庆市潼南区潼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进一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定期安全自查,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不罚告字〔2023〕303号)。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营业证照信息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制作采购记录,如实说明其供货者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