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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八期)

2023-11-13 17:35: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八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八期)

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DBJ23330300320131905,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

2、食品名称:黑鱼。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8-15。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家合法经营资质和供货来源情况以及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同批次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综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36.08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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