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期),涉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胜丰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宁波海曙栗栗旺炒货店销售的桑葚。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SPJ202300381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胜丰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不合格豇豆数量较少,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两年内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46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24.46元。
二、报告编号:SPJ202304475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栗栗旺炒货店销售的桑葚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关于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桑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桑葚数量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