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田氏水果商行,负责人:田士娜,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94FL1U;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679号。
1、2023年3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南浔田氏水果商行销售的桑葚进行抽检,抽样样品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SC230167001)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从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批发市场宏海果业二部购入2箱涉案批次桑葚,每箱重2.5千克,进价为23.6元每千克,2箱共计118元,对外销售价格是40元每千克,货值金额200元。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进货票据及该批次桑葚在东莞市东正农产品检测检测公司所做的快速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该批次桑葚有1.09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已全部售出。2022年5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3〕43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月冉蔬菜店,负责人:曹之响,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A6B3Y;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阳路152号。
1、2023年3月6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对南浔月冉蔬菜店销售的鳙鱼进行抽检,抽样样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2310906715)报告显示: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从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苏同黎路3099号南环桥批发市场鱼类区52、53号的苏州市南环桥市场陈龙水产经营部购入鳙鱼,净重56.8千克,进货单价为14.6元每千克,销售价格是22元每千克。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报告。该批次鳙鱼有1.5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已全部售出。2022年5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3〕43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经营的鳙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鳙鱼的进货来源和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地西泮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