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豇豆,现将抽样编号为XBJ23330913325530003的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蛟头集贸市场蔬菜招投标摊位曹瑞娟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曹瑞娟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30114)。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并无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性,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二、罚款2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6元。共计罚没款2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