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2期),涉及我市8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698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蛙龙川菜馆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蛙龙川菜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30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城北百润发超市销售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城北百润发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3〕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4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33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炼化后施市场赵勇淡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炼化后施市场赵勇淡水产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3〕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500元。
四、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49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孙荣花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孙荣花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9元,并处罚款500元。
五、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48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周南浩水产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周南浩水产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元。
六、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46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王宝军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王宝军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500元。
七、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45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后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柳永君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后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柳永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500元。
八、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74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肖修友蔬菜行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肖修友蔬菜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