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嫩肉淀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大恒名城分公司经营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抽样情况提出了异议。经查,在独山众祥连锁超市抽样的“红薯淀粉”,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无2022年8月8日红薯淀粉的生产记录,且被抽样产品“红薯淀粉”的外包装生产日期字样与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日期字样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二)核查处置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暂停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为辣椒制品生产销售、蔬菜种植销售、调味品生产销售,该批被抽样的“嫩肉淀粉”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共生产50件(50包/件),销售50件,销售价格1.7元/包,召回1106包,退款1880.2元,货值金额42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即对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核查处置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大恒名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暂停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被抽样的韭菜是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大恒名城分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从供应商进购,进购价格为3.5元/kg,购进数量为17.3千克,该批次韭菜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62.37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韭菜货值金额小,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即对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嫩肉淀粉”是以零售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大恒名城分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韭菜是以零售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