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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2023-03-21 17:02: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号)》,涉及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绿豆糕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绿豆糕;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09-16;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被抽样单位地址: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21443、21444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昭通市昭阳区高鼎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永乐社区7组;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任维翰商贸配送中心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5公斤,货值500元;销售25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产品全部用于抽样和销售,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造成,也可能是储运不当。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3〕4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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