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其中,涉及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使用的茄子、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使用的茄子,具体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使用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茄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10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10公斤,所使用茄子已于当日做成菜品后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暂时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进一步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通报尧都区农业农村局。
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使用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茄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2.85公斤,货值14.2元,已销售2.85公斤,所售出茄子已全部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