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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

2022-12-29 17:33: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520的芹菜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侨饭店使用的芹菜,毒死蜱项目检出值为0.7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侨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侨饭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承办人认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当事人索取了芹菜这一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芹菜已消耗完,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不予没收。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侨饭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芹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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