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32期)。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32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井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湾龙湖分店使用不合格小碗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碗是自行清洗消毒的,当事人查找原因是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时间不够。未召回原因:当天清洗消毒过的小碗已经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使用的小碗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餐饮具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543号。
南京市江宁区赵金娥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红椒案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从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山农贸市场蔬菜区商户采购了10kg红椒,单价8元/kg,销售价为11元/kg,每kg利润为3元。抽样基数为5kg,该批次红椒货值为55元,违法所得利润是1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因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导致的。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红椒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取进货票据。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693号。
南京市江宁区黄万昌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23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23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已经被食用,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天印山农贸市场一零售摊位,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