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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细面条)核查处置情况

2022-12-14 11:59: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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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抽检编号为DC22331000300537611细面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31000300537611;产品名称:细面条;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米多多生活超市;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细面条。上述细面条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与联商超市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当事人仅提供场地与设备,由联商超市负责具体经营。2022年9月1日联商超市从台州市椒江喻氏食品商行购进110斤细面条,其中有20斤分配到当事人超市,购进价格为进货价2元/斤,共计40元,并以2.9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59.8元,获利共计19.8元。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及供货方“台州市椒江喻氏食品商行”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细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细面条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19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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