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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2022-11-25 11:23: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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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一、抽检编号为SC22330000002738183 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0000002738183;产品名称: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生产日期:2022-03-23;规格型号:2.25L/桶,12%vol;保质期:24个月;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铭泽调味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浙江万昌酱园酒业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上述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有3桶销售给顾客,剩余未售出的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均被当事人退还给台州恒强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从台州恒强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22箱,其中2箱是赠送的,6桶/箱,进货价格为46元/箱,货款合计920元,并以9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63元,获利共计9.33元。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出具的“销售单”及供货方“台州恒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浙东陈年花雕三年陈黄酒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26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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