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0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0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方方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方方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方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小食杂店却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购食用农产品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6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3.罚款3200元。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补办;2.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