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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抽检不合格食品(奶油味蚕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25号)

2022-11-01 12:31: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28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奶油味蚕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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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奶油味蚕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25号)

2022年8月,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蚕豆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其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蚕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426568805066 后,立即确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实,该批奶油味蚕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共生产了150包(500g克/包),生产成本价格为6元/包。2022年6月21日通过物流分别销往了祁东县春雷商行30包、湘乡市金海市场发发炒货批发部120包,销售价格为6.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975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经销商及消费者退货。

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12日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湘市监处字〔2022〕4号),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 (十)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重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 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诚恳,且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使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本局酌情采纳当事人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充分考虑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湘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的意见,秉着为企业纾困解难的目的,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07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6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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