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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22号)

2022-09-23 10:3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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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2号)。通告显示,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荣昌区7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荣昌区德福隆百货商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德福隆百货商场(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德福隆百货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德福隆百货商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快速检测合格报告,可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免予处罚。

二、宋定彬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新发综合贸易市场水果摊贩宋定彬经营的香蕉,其中噻虫嗪,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荣昌区盘龙镇新发综合贸易市场水果摊贩宋定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没款合计:108元(大写:壹佰零捌元整)。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何氏早餐店销售的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何氏早餐店销售的白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元;2.罚款5000元。

四、荣昌县仁义镇昌足副食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县仁义镇昌足副食店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县仁义镇昌足副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二、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75.00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五、荣昌区河包镇心益心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河包镇心益心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河包镇心益心副食百货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二、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75.00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六、荣昌区峰高街道何光武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何光武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150.00元。

七、荣昌区升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浓香压榨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升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浓香压榨菜籽油”,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536-2004《菜籽油》(压榨成品 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升源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7.8元;2. 罚款250元。罚没款合计:257.8元(大写:贰佰伍拾柒元捌角)。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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