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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0号)

2022-09-16 16:3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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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生产的清凉薄荷水果味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的清凉薄荷水果味饮料共计50件,每件24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清凉薄荷水果味饮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生产的薄荷水果味饮料清凉薄荷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的薄荷水果味饮料清凉薄荷水共计50件,每件24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薄荷水果味饮料清凉薄荷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小刘食品店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共5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为当事人从柳德昌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和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未做进货记录,也未保存购货凭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刘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江津区小刘食品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小刘食品店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四、江津区胡大姐副食店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共3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为当事人从柳德昌处购进,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保存了购货凭证并记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胡大姐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江津区胡大姐副食店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胡大姐副食店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五、江津区黄丹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共3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为当事人从江津区创惠食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保存了购货凭证并记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黄丹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江津区黄丹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黄丹食品经营部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六、江津区明源副食店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共3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为当事人从江津区京韩食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保存了购货凭证并记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明源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对江津区明源副食店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明源副食店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七、江津区鼎山街道湘情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8kg,本局抽样6.3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为当事人从润嘉果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也未保存了购货凭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鼎山街道湘情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对江津区鼎山街道湘情水果店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鼎山街道湘情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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