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二十一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十一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市2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此2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销售的速冻黄花鱼、精品龙利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东街(公安局隔壁))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西安沃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标注生产者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兴莲湖区大兴西路恒大翡翠龙庭6栋2单元2504室、购进日期为2022-01-03的速冻黄花鱼和购进日期为2022-01-11 精品龙利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 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购进日期为2022-01-03的速冻黄花鱼和购进日期为2022-01-11 精品龙利鱼,在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销售的黄瓜、姜、韭菜、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广灵县壶泉镇广泰西街路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黄瓜、姜、韭菜、猕猴桃,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瓜中的氧乐果项目、姜中的噻虫嗪项目、韭菜中的镉(以 Cd 计)项目、猕猴桃中的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黄瓜、姜、韭菜、猕猴桃,在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灵县四季鲜水果鲜菜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广灵县香思饼屋销售的豆角、黄瓜、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灵县香思饼屋(广灵县壶泉镇舒慧街(舒慧佳园南门西)19-02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5的豆角、黄瓜、油麦菜,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豆角中的氧乐果项目、黄瓜中的氧乐果项目、油麦菜中的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广灵县香思饼屋购进日期为2021-08-25的豆角、黄瓜、油麦菜,在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广灵县香思饼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广灵县香思饼屋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灵县香思饼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广灵县常进忠菜店销售的菠菜、绿豆芽、芹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灵县常进忠菜店(广灵县壶泉镇舒慧街(舒慧佳园南门西)19-02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6的菠菜、芹菜、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08-25的香蕉,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菠菜中的阿维菌素项目、芹菜中的毒死蜱项目、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绿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广灵县常进忠菜店购进日期为2021-08-26的菠菜、芹菜、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08-26的香蕉,在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广灵县常进忠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广灵县常进忠菜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灵县常进忠菜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大同市开发区味美佳小酒馆在用的盘子、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开发区味美佳小酒馆(大同市开发区宇翔小区西侧正大路50号)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8的盘子、小碗,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盘子的大肠菌群项目、小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开发区味美佳小酒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大同市开发区味美佳小酒馆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阳高县草原小羔羊火锅城在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草原小羔羊火锅城(阳高县龙泉镇金光街201号)在用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4的粉条,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阳高县草原小羔羊火锅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阳高县草原小羔羊火锅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高县草原小羔羊火锅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阳高县陈氏大虾火锅店在用的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陈氏大虾火锅店(阳高县龙泉镇辕门街12号楼103、105号商铺)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8的水杯,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阳高县陈氏大虾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高县陈氏大虾火锅店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高县佳英双语幼儿园在用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佳英双语幼儿园(阳高县新建路23号)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19 的勺子,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阳高县佳英双语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高县佳英双语幼儿园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阳高县新味道饭店在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新味道饭店(阳高县龙泉镇众和路众和苑路西区3号楼6号商铺)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8的筷子,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阳高县新味道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高县新味道饭店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阳高县志东海鲜餐厅在用的茶杯、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志东海鲜餐厅(阳高县龙泉镇辕门街12号商铺5号门市)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8的茶杯、盘子,经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阳高县志东海鲜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高县志东海鲜餐厅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