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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 涟源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罚17.73万元

2022-09-05 12:53: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信用中国(湖南)官网显示,9月1日,涟源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税务违法被罚17.73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官网

娄税稽罚﹝2022﹞22号处罚信息显示,经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有关增值税的事项,发现涟源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少申报工程款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和固定投资回报利息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1)检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现该公司出租房产给涟源市政务中心用于办公,该房产坐落于娄底高新区人和新村“水岸春天”,2019年受让,2020年10月24#凭证收取租金收入2,00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834,862.39元,依9%的税率,2020年应申报缴纳不动产租赁增值税165,137.62元,未申报缴纳;

(2)检查“资本公积”科目收取项目资金情况2020年通过财政拨入的方式,收取应急管理局拨入消防二站项目资金1,000,000元,一般计税项目,依9%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917,431.19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2,568.81元;收取涟源市中山街(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保障性安居资金7,120,000元,收取三甲乡龙塘镇锑冶炼厂治理项目资金8,500,000元,合计收取15,620,000.00元,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依3%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15,165,048.54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54,951.45元,未申报缴纳。2020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02,657.88元。

2021年:2021年10月收取租金收入2,00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834,862.39元,依9%的税率,应申报缴纳不动产租赁增值税165,137.62元,未申报缴纳;2021年9月0009#“其他业务收入其他”科目中收到正铭建材固定投资回报1,088,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26,415.09依6%的税率,应申报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61,584.91元,未申报缴纳;

(3)2021年通过财政拨入的方式,收取项目资金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收取应急管理局拨入消防二站项目资金7,000,000元,依9%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6,422,018.35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77,981.65元;简易计税项目:收取涟源市光明街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资金10,915,700元;收取涟源市中山街(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保障性安居资金7,000,000元;收取涟源市老旧小区改造资金24,000,000元;至2021年12月底,共收到娄底大道项目财政拨入的建设资金384,130,200元,应收未收项目资金41,320,126.58元,支付给分包方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款421,237,947.11元,差额4212379.47元应作为增值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应税收入共计46,128,079.47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44,784,543.17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343,536.31元;

(4)进项应转出:2021年8月简易计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184,292.99元,12月简易计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7,285.93元,小计进项应转出191,578.92元。2021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39,819.41元。2022年1~4月取得租金收入666,666.67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611,620.80元,依9%的税率,应申报缴纳不动产租赁增值税55,045.87元,未申报缴纳;2022年1至4月收取应急管理局拨入消防二站项目资金2,000,000元,一般计税项目,依9%的税率,不含税收入1,834,862.39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5,137.62元;收取财政拨入龙湖新区项目资金10,000,000元,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依3%的税率,不含税收入9,708,737.86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91,262.14元,未申报缴纳。2022年1至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11,445.6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湘财〔1985〕税字第96号)第二、三、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之规定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02,657.88元,依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9,186.05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39,819.41元,依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3,787.36元;2022年1~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11,445.63元,依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801.19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02,657.88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1,079.74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39,819.41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194.58元;2022年1~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11,445.63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5,343.37元。2020~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6617.69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02,657.88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053.16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39,819.41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796.39元;2022年1~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11,445.63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10,228.91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涟政办函【2015】104号)之规定:

(1)2020年拥有17块土地,土地面积共计1,118,477.2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42,813.20元,已申报缴纳4,542,813.20元;以上17块土地因使用权属于国土局,不属于该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涟源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于2021年6月批准注销,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71,406.60元,已申报缴纳2,271,406.60元。

(2该公司自有房产坐落于娄底高新区人和新村“水岸春天”,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涟源市不动产权第004882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23.36平米、004883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47.81㎡、004884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8.3㎡、004885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4.82㎡、004886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26.21㎡,合计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920.5㎡,应按八级土地规定税率征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4元/㎡/年,2020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82.00元,少申报缴纳3,682.0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82.00元,少申报缴纳3,682.00元;2022年1~4月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27.33元,少申报缴纳1,227.33元。

5、有关房产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之规定:

(1)该公司自有房产坐落于娄底高新区人和新村“水岸春天”,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9)涟源市不动产权第004882号、004883号、004884号、004885号、004886号,协议以2,000,000元/年的租金出租给涟源市政务中心办公使用,不含税收入1,834,862.39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022年1~4月取得租金收入666,666.67元,不含税收入611,620.8元。依12%的税率,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20,183.49元,未申报缴纳;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20,183.49元,未申报缴纳;2022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3,394.50元,未申报缴纳。

(2)该公司无租使用涟源市体育馆办公区域第3层办公,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该楼层房产原值为26,094,406元,减去20%余值后,依1.2%的税率,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50,506.3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50,506.30元,2022年1~4月年应申报缴纳83,502.10元。未申报缴纳。2020~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98,276.18元。

6、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2020年度签订购销合同106,470元,依万分之三比例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1.9元;签订建安合同172,994,264.74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1,898.3元;签订租赁合同2,000,000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35,520,482.75元,依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760.20元;资金增加316,209,300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9,052.3元;2020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0,742.70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50,742.70元。

2021年度签订购销合同93,950元,依购销合同万分之三比例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2元;签订建安合同602,321,218.22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0,696.40元;签订租赁合同2,000,000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签订测绘合同169,002元,依技术合同万分之三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0.7元;资金增加107,757,220.53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6,939.30元。

2021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9,714.60元,已申报缴纳1,050.3元,少申报缴纳208,664.30元。2022年1~4月签订建安合同106,983,896.12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095.2元;签订租赁合同666,666.67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66.7元;签订测绘合同100,064元,依技术合同万分之三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元;资金增加4,100,000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25元;2022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3,816.9元,已申报缴纳3,291.8元,少申报缴纳30,525.1元。2020年~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389,932.1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涟源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

对该公司2022年1月收取的消二站项目工程款200万元隐匿收入少缴纳的税款定性为偷税,对通过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应追缴的增值税165,137.62元拟处一倍的罚款即165,137.62元;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9.63元,印花税600元,处以1倍的罚款即12,159.63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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