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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17期)

2022-08-04 17:53: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4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17期)。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1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的惠民紫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惠民紫茄:购进日期:2022年4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2年4月7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惠民紫茄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2〕06-0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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