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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6期)

2022-08-03 20:18: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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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6期)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常青花园店经营的“生姜”“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常青花园店经营的 “生姜(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20413)”、“牛蛙(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20413)”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2420100003434644、DC22420100003434650,经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蛙”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常青花园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常青花园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供货商把关不严,关键控制点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商品检验。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2.严格做好供应商筛选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坚决不予接收;3.做好关键控制点质量把关,定期抽查记录;4.严查货品合格证,确保商品质量。

二、武汉市东西湖区寻秦记小吃店经营使用的“小碗”“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寻秦记小吃店经营使用的 “小碗(加工日期:20220530)”、筷子(加工日期:20220530)”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2420100488131286、DC22420100488131287,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寻秦记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寻秦记小吃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员工操作不规范,冲洗不彻底及未带手套拿取餐具导致产品不合格。整改措施:1.继续抓好清洗消毒关,责任到人;2.做到餐具及时消毒,消毒后妥善保管,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三、武汉市东西湖家康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东西湖家康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2-05-05)”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112487200138,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家康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家康蔬菜经营部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经营部通过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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