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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中航城乡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挨罚

2022-08-03 17:2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陈海伦)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中航城乡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法人)名称:中航城乡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YU630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85号 滨海之窗8栋1401A-80

2021年5月22日,你单位承建的简阳市盛悦同城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楼层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2022年5月20日,我厅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满足要求;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预防、监控措施;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汇总表》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8月2日至8月3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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