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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4.38万元!长沙金满地、长沙东建等物业公司存消防安全隐患被通报

2022-08-03 17:30: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从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获悉,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金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通报处罚。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安全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长沙市开福区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4.38万元。

长沙金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占用疏散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长沙市开福区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2万元。

浏阳市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浏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92万元。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管理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经开区万家丽南路与金海路交汇处的长沙总部基地,存在以下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显示有点位2250个,故障1170个;一个喷淋泵无法启动;负一楼一个防火卷帘无法下降。

该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46万元。

长沙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 完好有效、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长沙市开福区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3.1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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