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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8号)

2022-06-01 18:0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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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市9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维生素运动饮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维生素运动饮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839,生产日期:2021-01-24;规格型号:550mL/瓶);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红原县新华联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2310)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维生素运动饮料2580瓶,共计1419公斤,货值860元;已销售2580瓶,共计1419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6.6元(大写:贰佰陆拾陆元陆角);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维生素运动饮料由当事人生产,由于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及配方进行核查,导致该批次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对产品分类及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添加剂使用量的管控,对配方比例严格把关;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泓海龙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维生素运动饮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维生素运动饮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839,生产日期:2021-01-24;规格型号:550ml/瓶);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2310)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搬离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栋4层46号地址,且于2021年5月2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8日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至今当事人未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导致案件无法进行下一步查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该案件已中止调查。

三、成都市蒲江蒲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蒲江米花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蒲江米花糖(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683630225,生产日期:2021-01-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内江岗盛世纪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初检报告(编号:YB2021SC01715)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蒲江米花糖450公斤,货值4050元;已销售45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25公斤;封存25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蒲江蒲华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元(大写:肆佰贰拾伍元整);

2. 没收蒲江米花糖25公斤;

3.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蒲江米花糖由当事人生产,因包装袋透明,且产品未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关键控制点把控;更新滤油设备;重新评估产品保质期;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市巧曲派食品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生产老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蛋糕(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6133,生产日期:2021-07-13,规格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天远广场分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3374)后,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老蛋糕640袋,共计192公斤,货值4352元;已销售640袋,共计192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巧曲派食品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2. 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老蛋糕由当事人生产,因生产过程存在工艺缺陷,导致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全厂停产整顿,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对配方进行调整,减少脱氢乙酸使用量;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生产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3,生产日期:2021-04-14;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9145)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270瓶,共计135公斤,货值1890元;已销售269瓶,共计134.5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1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6元(大写:叁佰肆拾柒元壹角陆分);

3. 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与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4案件并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由当事人生产,因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不够,有细微缝隙,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将该批次瓶盖现退回厂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销售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3,生产日期:2021-04-14;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49)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25瓶,共计12.5公斤,货值204.25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库存(未销售)15瓶,共计7.5公斤;封存12瓶,共计6公斤(剩余3瓶已由当事人下架销毁)。当事人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免予处罚;

2. 没收不合格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12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彭州市香芝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瓜子酥(烘烤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瓜子酥(烘烤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518,购进日期:2021-06-2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德格县马尼喜乐福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0745)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瓜子酥(烘烤类糕点)35箱,共计117.25公斤,货值1155元;已销售35箱,共计117.25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彭州市香芝月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大写:捌拾肆元);

2.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瓜子酥(烘烤类糕点)由当事人生产,因经销商没有严格把控好储存条件,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告知各地经销商,产品不要暴晒,要存放在阴凉干燥处;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产蚝风味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蚝风味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814,生产日期:2020-11-26;规格型号:250克/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BJW0006S-2017《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报告(No:SP2021A12146)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蚝风味调味料195箱,共计1170公斤,货值5850元;已销售195箱,共计1170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是因其经销商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自行运回经营地,在运输过程中不按要求码放,造成该批次“蚝风味调味料”抽检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蚝风味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因销售商自行运送回经营地,在运输过程中不按要求码放,挤压漏气,造成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8028,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受委托生产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佳乐园食品厂;经营企业:沐川县蒙久超市晨光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0199)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113公斤,货值1254.4元;已销售113公斤;库存0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为当事人委托生产,该产品中含有较多不饱和脂肪酸,温度过高、光线较强容易造成“过氧化值”超标。本案中涉案产品因运输路程不远、用时较少,当事人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在配送该批次产品过程中不会造成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同时,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1年8月3日委托生产的“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留样室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留样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当事人造成涉案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因被抽样食品生产方龙泉驿区西河镇佳乐园食品厂是受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责任认定答复,委托方是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故对成都市龙佳月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特香脆瓜子(烘烤类糕点)由当事人委托生产,因经销商不按照产品包装上的产品储存要求存储,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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