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第3期)。
通报称,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8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如下:
1. 北京食客福餐饮有限公司(家常菜)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 北京高凤霞小吃店(老陈小吃)
当事人食品放置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国树廷驴肉馆(国树廷驴肉馆)
当事人清洗池,消毒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龙景轩餐饮有限公司(兰州拉面)
当事人超网络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琉璃河南山商贸中心(馒头店)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侨劲蛋糕房(蛋糕房)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北京市琉璃河天意通百货商店(早点)
当事人使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北京永顺强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冷藏或冷冻设施不能满足贮存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