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螺丝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公示。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螺丝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公示
根据2022年湖南郴州苏仙区第一季度年关守护食品抽检监测结果,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2月22日,我局接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郴苏)市监食线移字〔2022〕6号),该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对当事人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叁店销售的螺丝椒(抽样基数14kg)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水胺硫磷”实测值为“3.9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202200349)。
经立案调查,对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违法行为,不合格螺丝椒货值金额为107.94元,违法所得为107.94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7.94元;
2、罚款1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107.94元。
对当事人未依法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警告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