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05号)。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05号)
一、济南市长清区奥永超市销售不合格沙土花生(椒盐味)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沙土花生(椒盐味);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3日;报告编号:ZW-20210818024。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沙土花生(椒盐味)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济南市长清区奥永超市下达济长市监处罚【2021】2021-11058-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土花生(椒盐味)。
二、济南市长清区信正泉拾惠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豆角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豆角;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购进日期:2021年09月26日;报告编号:BE202101097969。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豆角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济南市长清区信正泉拾惠生鲜超市下达济长市监处罚【2021】2021-11068-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8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角。
三、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马山店销售不合格豇豆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豇豆;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9日;报告编号:ZW-20211030257。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马山店下达济长市监处罚【2021】2021-11067-1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