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3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7号),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342,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规格型号:17.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乐至县川岛矿泉水总经销门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518)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1947桶,共计34851.3公斤,货值3504.6元;已销售1947桶,共计34851.3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召回91桶,共计1628.9公斤;封存91桶,共计1628.9公斤。
当事人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饮用天然泉水”91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1.7元;
3.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由当事人生产,造成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原因是:水处理设备和灌装设备的清洗和消毒不到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水处理设备和灌装设备的清洗和消毒;加强消毒液二氧化氯浓度和臭氧消毒的浓度;加强空桶的回收清洗消毒;加强桶和盖的密封性;加强在运输过程中对饮用水的保护,装码更整齐;提升在储存过程中对环境卫生,采取避光阴凉储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成都川屿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经营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342,生产日期:2021-08-22;规格型号:17.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518)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325桶,共计5817.5公斤,货值585元;已销售325桶,共计5817.5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川屿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是由当事人委托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水处理设备和灌装设备的清洗和消毒;加强消毒液二氧化氯浓度和臭氧消毒的浓度;加强空桶的回收清洗消毒;加强桶和盖的密封性;加强在运输过程中对饮用水的保护,装码更整齐;提升在储存过程中对环境卫生,采取避光阴凉储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武侯区李瓜子店经营乌梅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乌梅干(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098,购进日期:2021-04-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亮蓝、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5668)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梅干2.5公斤,货值6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当事人武侯区李瓜子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乌梅干时未履行食品、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及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账记录;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温江区十八里梅零食铺生产化核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化核乌梅(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091,购进日期:2021/07/22;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5912)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化核乌梅5公斤,货值620元;已销售3.1公斤;库存(未销售)1.9公斤;封存1.9公斤。
当事人温江区十八里梅零食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化核乌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