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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2022-03-18 17:33: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9日和2021年12月10日发布涉及我区5批不合格产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

1.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江岸区农产品抽检计划,2021年8月18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江岸区磊飞生鲜超市售卖的“ 武昌鱼、牛蛙”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谌家矶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单位,2021年9月22日该单位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9月30日复检不合格。

2.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江岸区农产品抽检计划,2021年11月29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岸区淼品生鲜超市售卖的“ 鲈鱼”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单位,2021年12月18日该单位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28日复检不合格。

3.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江岸区农产品抽检计划,2021年11月10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岸区勇滋蔬菜经营部售卖的“ 西芹 ”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单位,2021年12月15日该单位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27日复检不合格。

4.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11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岸区前运来生鲜店售卖的“鲜活罗氏虾(淡水虾)”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经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桥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经营者。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武汉市江岸区磊飞生鲜超市表示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处理完毕,今后将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自身作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合法经营。

2.武汉市江岸区淼品生鲜超市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刻在门店粘贴召回书,今后将严格把关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3.武汉市江岸区勇滋蔬菜经营部今后将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按照规定采购菜品。

4.武汉市江岸区前运来生鲜店现因企业无法联系,已中止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武汉市江岸区磊飞生鲜超市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谌家矶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

2.武汉市武汉市江岸区淼品生鲜超市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3.武汉市江岸区勇滋蔬菜经营部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4.武汉市江岸区前运来生鲜店经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桥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经营者,其违法行为无法核实,现已中止调查。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以上单位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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