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根据抽检监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计划,2021年12月1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君文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482030664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根据抽检监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计划,2021年12月1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叶卫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482030662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根据抽检监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计划,2021年12月1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刘建国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482030660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根据抽检监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计划,2021年12月1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市江岸区张君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482030657”,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张君文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因经营户已退租,该摊位市场开办方已租给新的经营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经营户中止调查,并原租户(张君文)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2.叶卫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因经营户已退租,该摊位市场开办方已租给新的经营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经营户中止调查,并原租户(叶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3.刘建国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因经营户已退租,该摊位市场开办方已租给新的经营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经营户中止调查,并原租户(刘建国)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4.武汉市江岸区张君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因经营户已退租,该摊位市场开办方已租给新的经营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经营户中止调查,并原租户(张君秋农副产品经营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以上企业在其他地方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