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六)。玉米粉等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市中区鑫桥超市(经营者:杨彩云)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鑫桥超市(经营者:杨彩云)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玉米粉,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79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知道所采购的玉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接到报告时,已对该批次玉米粉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
1.不再引进此生产商的商品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中区双杰牛羊肉经营部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双杰牛羊肉经营部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生牛肉,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200μg/kg,实测值为405.5μg/kg,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处罚字〔2021〕130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整(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拾元人民币(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到位,在以后经营中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三、市中区南北特蔬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南北特蔬菜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黄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处罚字〔2021〕143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到位,在以后经营中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四、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舜耕路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舜耕路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53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接到报告时,已对该批次豇豆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
1、不再引进此生产商的商品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移送至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