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叙知香爆爽美蛙鱼头火锅店于2021年10月26日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508514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叙知香爆爽美蛙鱼头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牛蛙共计15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牛蛙。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留存等各项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切实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老船舫餐饮馆于2021年10月26日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5085144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老船舫餐饮馆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牛蛙共计25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牛蛙。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留存等各项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切实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普旺超市于2021年10月20日销售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怪味胡豆;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78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普旺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的同批次怪味胡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的怪味胡豆共计4kg,本局抽样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怪味胡豆。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销售等各项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