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生产的“泰清毛尖(绿茶)”(生产日期:2021-04-15,规格:220g /包)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1-GC-01-05821)。该报告显示:石门县宝峰好又多商行销售的包装标识显示由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生产的“泰清毛尖(绿茶)”(生产日期:2021-04-15,规格:220g /包)产品的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1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进行产品确认、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
经核实,2021年5月20日,石门县宝峰好又多商行从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购进了上述“泰清毛尖(绿茶)”(生产日期:2021-04-15,规格:220g /包)10包,截至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给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和《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因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未能有效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石门县三圣乡泰清山茶厂在生产上述产品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事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