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米苏拉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关于绍兴米苏拉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将绍兴米苏拉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1330602310432898 | 样品名称 | 清蛋糕 |
生产日期 | 2021-08-19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米苏拉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年9月17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年9月23日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责令当事人做好出厂检验工作,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未做好出厂检验工作。 |
行政处罚 | (1)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加工自制的清蛋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PH202101181。2021年9月23日我局把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自制的清蛋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清蛋糕的配方为蛋清、白砂糖、塔塔粉、食盐、鸡蛋、液态酥油、水、低筋粉、泡打粉、脱氢乙酸钠、蛋黄。加工制作0.5批清蛋糕(约12只)上述配方的使用量分别为1177g、589g、2g、6g、420g、352g、110g、528g、2g、1.7g、528g,加工制作1批清蛋糕(约24只)上述配方的使用量分别为2354g、1177g、4g、12g、840g、704g、220g、1056g、4g、3.5g、1056g,其中,塔塔粉、泡打粉、脱氢乙酸钠为食品添加剂。 2021年8月19日当事人原计划加工制作96只清蛋糕(分4批制作,每批约24只),因销售的原因,清蛋糕的加工制作计划临时进行了调整,调整到加工制作68只(分3批制作),其中绍兴银泰店的订单为46只,绍兴世茂店的订单为22只。在我局提取3只清蛋糕样品进行抽检后,当事人加工制作组负责人刘洁在复核并回收处理多余的食品添加剂时,发现缺少一份因计划调整多余的脱氢乙酸钠,约3.5克(一批清蛋糕的用量是3.5克)。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由于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回收多余的脱氢乙酸钠,再加上操作员工的疏忽,在其中一批清蛋糕原料的搅拌过程中脱氢乙酸钠加了双份的量(3.5*2=7克),造成超标。当时为安全起见,该加工制作组负责人对剩下的65只清蛋糕全部作报废处理,未发往绍兴银泰店和绍兴世茂店进行销售。因当事人对剩下的65只清蛋糕全部作报废处理,未对外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16(12*68=816)元。 当事人的经营面积是480平方米。 当事人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因当事人对剩下的65只清蛋糕全部作报废处理,未对外销售,未对顾客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2022年1月26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2〕11249号],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于送达当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意见(试行)》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绍市监管〔2019〕97号)“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序号3,2. 对于食品流通、餐饮的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2.1 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2.1.3 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并处1.5万元(含)至2万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剩下的65只清蛋糕全部作报废处理,未对外销售,未对顾客造成不良后果,具有从轻、减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是480平方米),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816元),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综合以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做好出厂检验工作,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3)已于2022年1月2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 202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