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抽样编号为202107054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利民市场的泰顺县陈振平活鱼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泥鳅2公斤送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107054)送达至当事人经营摊位,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陈振平活鱼零售对外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07054)显示,该批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含量(ug/kg)实测值535,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批次泥鳅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8日从苍南杨德化处采购,以微信的方式联系,杨德化送货上门,共30斤。当事人没有索要相关票据,购进时未发现异常,购进后放在脸盆里保存并销售,该批次泥鳅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价格为12元/斤,销售价格为15元/斤,共计对外销售30斤(其中包括抽样的4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行为,经营面积只有8平方米,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目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购进泥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泥鳅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大写:四百五十元整),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共计3450元(大写:三千四百五十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