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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通报对17家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2022-01-04 11:05: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天达缘饭店(北京天达缘饭店)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徐荣峰小吃店(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渝赢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树德源)

当事人凉菜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艳福宏信息咨询部(炸串)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缘梦三年酒水销售店(缘梦三年酒水批发)

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蜀乐炸串店(蜀乐炸串店)

当事人未按时登记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涛语华食品经营部(北京涛语华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许家小吃店(许家小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韩庄李强民俗餐厅(梅子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十、北京杜彩霞小吃店(杜彩霞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圣华小吃店(圣华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勇哥铜锅涮肉馆(勇哥铜锅涮肉)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鸿盛八零后小吃店(鸿盛八零后)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永芹一方餐饮有限公司(一味香小吃店)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飞傲博小吃店(飞傲博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盟盟昌盛快餐店(盟盟昌盛快餐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贾银旺商贸中心(蜂蜜蛋糕)

当事人材料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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