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08。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08
2021年9月29日,我局对夏津县苏留庄镇聚仙饭店购进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371427437144045),2021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方“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 JYSC210930175”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所检样品“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4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饭店下达了(□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展开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11月4日,夏津县苏留庄镇聚仙饭店收到检验报告,该饭店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被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的进货单据、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发现被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经调查,当事人自称该抽检批次的黄豆芽是于2021年9月29日从“夏津县苏留庄镇政康肉食经营店”孙金焕处购进的,共购进该批次黄豆芽2公斤,购进价格是2.40元/公斤,货值4.80元,除1.67公斤被抽检外,剩下的0.33公斤因为没有用到,质量不好了,被当事人当垃圾扔了,没有获利。
夏津县苏留庄镇聚仙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且家属患病多年,家庭困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从轻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