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8日,浙江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2021年丽水市局(第14期)、遂昌县局(第11、12期)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石练镇南街1号对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398)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202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遂昌县光辉食品厂生产的苏式火腿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0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在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199号江泰国际广场1F-088号对丽水市楠诚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遂昌县光辉食品厂生产的苏式火腿月饼(抽样编号为DC21331100316530914)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遂昌县光辉食品厂生产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2021〕2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三、遂昌符柳明水产店销售的沼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府前中心市场一楼摊位对遂昌符柳明水产店销售的沼虾(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417)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遂昌符柳明水产店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
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采购的红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0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95号对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采购的红鲤鱼(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368)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