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五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五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现将抽样编号为NCP21150102325830165的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的杨露露经营的牛蛙(活)(购进日期:2021-09-06,抽样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61 ug/kg(标准值≤100(恩诺沙星+环丙沙星)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舟市监新检告〔2021〕176号),告知其复检权力,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牛蛙。
2016年4月24日起,当事人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准登记,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第33-38号)从事淡水产品零售的经营活动。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以30元/kg的价格从宁波路林市场某经营户处购入5kg上述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牛蛙,现金支付进货款150元。进货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亦未索取进货凭证。后当事人以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1年9月14日售完。2021年10月8日,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涉案牛蛙货值金额共计180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牛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各项处罚合计罚没款10030(大写:壹万零叁拾)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