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3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3期)
2021年11月份,宁波市局和我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姚市张谭食品超市(张谭)销售的自然海盐(未加碘):
(一)抽检基本情况。本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张谭食品超市(张谭)销售的自然海盐(未加碘)(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生产厂家:黄骅通宝特种盐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自然海盐(未加碘)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6901)。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余姚市张谭食品超市(张谭)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余姚市老伟食品店(黄军伟)销售的高山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余姚市老伟食品店(黄军伟)销售的高山绿茶(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生产厂家:阜南县千皇茶叶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高山绿茶水胺硫磷,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J202113884)。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余姚市老伟食品店(黄军伟)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三、余姚市松英食品超市(熊新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本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松英食品超市销售的盐水鸡腿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盐水鸡腿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6471)。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余姚市松英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
(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余姚市维隆食品超市的奶香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维隆食品超市经营的奶香花生(规格型号:200克/包、生产日期:2021-09-02)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奶油花生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7185)。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维隆食品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奶香花生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